释义 |
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是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权力。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这是一个国家对外权力,一国派往另一国、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持有全权证书或按其职位(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等)有权进行谈判、签订条约的代表。国家的全权代表有两种:临时的和常驻的。临时的,如国家为了和外国谈判、签订条约或参加国际会议而派出的全权代表。这种临时性的全权代表在完成任务后,国家赋予的全权即自行终止。常驻的,如国家派往外国的大使和公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法律依据】 《宪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