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什么 |
释义 |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较小、发现后难以立即整改和消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因危害性大、整改难度大,经过一定时间的整改才能消除的隐患,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受外部因素影响不能自行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处理方式 (一)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区域部门限期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立即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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