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境外投资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境内投资者)如到境外投资开办非金融类企业(机构),须遵守以下规定,履行以下手续: 1、申请到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3)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2、经区、县商务局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4)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董事会决议;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3、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上海市商务局提出以上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6)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4、提交以下文件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批准文件; (2)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 (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5、上海市商务局对核准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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