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委托书期限没有固定的时间限制。 1、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应当依据于双方在委托书中的约定,双方根据委托事项自由约定。 2、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期限自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3、有明确委托事项办理期限的,自委托事项办理完成时止。 4、没有确定委托事项,委托事项长期存在的,委托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