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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老公和小三的聊天记录违法吗
释义
    这种情况一般并不构成犯法,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该种行为并没有明文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实施该行为也就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条文,不能将其归纳为犯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案情经过】
    “一百年时间里,对刘某(妻子)一心一意,绝不出轨。并终生为奴听任刘某差遣……”这是任某写给妻子的承诺书。可承诺书写完一年不到,任某出轨了。妻子刘某为了报复,也选择出轨,并将出轨照片发给丈夫。随后两人决意离婚,并因债务分割闹到法院。昨日,北仑法院审理了此案。
    被怀疑出轨,丈夫承诺“自愿为奴一百年”
    任某和刘某都是1986年出生的北仑人,两人高中毕业谈起了恋爱,熬过了大学四年的异地生活。2011年初,在双方家人的支持下,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柴米油盐的日子,两人却发现婚姻和恋爱完全是两码事。任某在厂里上班,每天早出晚归,刘某则在淘宝上开起了网店。任某下班回来,总说刘某不勤快,一天到晚在家也不打扫卫生。刘某也觉得任某回来就玩游戏,不关心自己,两人争吵日益增多。
    一天,刘某无意中发现,丈夫一直在和中学阶段喜欢的同学小敏保持联系,当场就怒不可遏,要丈夫好好把话说清楚。
    任某解释说,虽然一直与对方有联系,但是两人之间并没有特别的感情,他当场向刘某道歉,并自愿写下了一张承诺书,“我保证从2012年9月6日开始,至2112年9月6日止,一百年时间里,对刘某一心一意,绝不出轨,如有违背,愿将所有房产、车辆等全部送给刘某,并终生为奴听任刘某差遣……”
    发现有小三,妻子找情人发床照报复老公
    一晃大半年过去,一日,刘某心血来潮打扫房屋时,发现了一张住宿费发票。纠结之下,她还是打开了丈夫的电脑查询。这一次,刘某大吃一惊,因为电脑里不仅大量的明丈夫出轨,还有丈夫和其他女性出轨时拍下的亲密照片。气急败坏之下,刘某给曾追求自己,一直暗恋自己的男同学拨打了电话。当天晚上,任某回家,没有看到妻子,只看到开着的电脑。之后,他还收到了刘某发来的与男同学出轨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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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下旬,这对曾经恩爱多年的夫妻来到北仑法院要求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矛盾。其中最有争议的债务只有一笔,就是刘某开网店期间产生的快递费用。
    刘某向法庭提交了任某的保证书、等,证明对方出轨在先,并提出,经营网店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拖欠快递公司的两万元快递费应由两人分摊。
    任某对这些证据表示认可,但他认为,刘某开网店的经营所得从未补贴家用,如今这快递费也与己无关。
    法官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两万元快递费是刘某为维持日常生活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承担。
    【法律解读】
    我们对于隐私权可以这么界定:任何人直接暴露在公共场合的部分都不算隐私。此外,被拍照者隐私权是否被侵害,还要看结果。如果拍照者只是将从公共场所拍得的照片作为资料收集或自己欣赏的话,这既不违法也不侵权;如果拍照者用拍得的照片谋取了合法或非法商业利益,侵犯的是被拍照者的肖像权;如果拍照者恶意散布、诋毁被拍照者名声,侵犯的则是被拍照者的名誉权。只有某人不愿公开的部分,又是被人偷拍的,才构成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比如,一个人不愿别人知道他脸部有缺陷,出门时戴上了口罩。别人趁他在洗手间取下口罩时偷拍下他脸部的缺陷,这就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拍照者如故意将照片散布,就同时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也有观点认为,是否侵权还要看上传图片时,有没有涉及到对被拍对象的行为进行描述,对其社会评价进行贬损。在天津的一个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微博这种公开的网络平台,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指名道姓发表针对原告的不利言论,对其名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必须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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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9:5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