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子公司 在一定程度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名称和 公司章程 ;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子公司和母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如果有业务往来就需要开发票,两个公司都要缴税。总公司和 分公司 就不同,如果承包单位仍使用分公司的名称对外经营,则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虽然单独核算,但其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净资产仍然属于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不应当向总公司上缴固定收益,应该是分公司向承包单位支付收益。承包单位取得的承包费,应到地税机关开具服务业发票。作为承包单位的收入由承包单位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公司支付承包费,属于分公司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缴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