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自愿原则,患有高血压的人可以选择自付部分保费。但是,具体保险公司是否接受此种自付方式,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而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保险合同约定。 2.《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3.《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自愿原则,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或者保险标准、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和方式等内容。 4.《保险法》第二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如实回答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果未如实告知或者虚假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平等协商,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6.《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收取保险费。保险费率应当公平合理。 7.《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不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可以向保险人要求支付保险金,并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利息。 因此,患有高血压的人在选择自付部分保费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确保自付方式得到保险公司认可,避免因未如实告知或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的保险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