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注意事项 |
释义 | 应注意的是: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4、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 6、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是盈利或亏损,也无论是查账征收或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7、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8、纳税人如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条件,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3份;《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收入、财产原值、相关税费的有关资料。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3份;《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应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3份;《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税务局申请退税需要的资料: 1、书面申请。申请应说明退税理由、依据、所属期限、退税数额等事项。 2、统一格式文本的《退税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财务会计报表。 5、完税凭证,申请减免退税的应同时提交减免税证明(减免税审批文件或《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6、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退税项目,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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