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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释义
    下岗职工人数较多的国有企业要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下岗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可以不设立专门机构,但必须指定有关部门或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停产、半停产、关闭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的任务包括:
    (1)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2)代缴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费;
    (3)对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指导,组织他们参加再就业培训和生产自救,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较多的行业主管单位也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统筹管理本系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各地要抓紧建立自下而上的再就业服务体系,并与劳动力市场相衔接,形成政府各级职能部门、行业、企业、社区相互联通的再就业服务网络。再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中列支。再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的对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职业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也要安排纳入再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下岗职工纳入再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的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未满的合同时间为期限,但最长也不超过3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不能低于失业救济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岗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户口所在地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纳入再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由企业给予经济补偿,纳入失业职工管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生产基本正常的企业原则上要自行解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并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不能把他们推向社会。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除停产、关闭的企业外,对夫妻在同一企业的职工,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而有一方已下岗的,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以及省、市地方政府确定的不适合下岗的职工下岗。妥善处理已经再就业的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凡已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从事其它有稳定收入职业的下岗职工,企业可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为他们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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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