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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立了集体三等功的,又不在档案中,该怎么办?
释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规定警察立三等功主要是精神上的奖励,立功表装入档案,发两千元奖金,获得奖章和证书,死亡后增发抚恤金,多次获奖按最高等级计发。
    法律分析
    警察立三等功主要是精神上的奖励,立功表可以装入个人档案,一次性发两千元奖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规定:对个人的奖励实施后,个人的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奖章由获得奖励的个人保存,并可以在参加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时佩戴在左胸前。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个人三等功两千元,奖励批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奖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含追记、追授的)的个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多次获得奖励的,不累积计算,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计发。
    拓展延伸
    处理立了集体三等功但不在档案中的情况:如何解决档案缺失对集体功劳评定的影响?
    当面临处理立了集体三等功但不在档案中的情况时,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档案缺失对集体功劳评定的影响。首先,可以与相关部门或上级领导沟通,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以证明集体三等功的确存在。其次,可以寻求其他可靠的证据来源,如相关文件、报告、照片或视频等,来支持集体功劳的认定。此外,可以请求相关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或口头证言,证明集体三等功的事实。最后,如果档案确实无法找回,可以申请重新评定集体功劳,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以便重新认定集体功劳的等级。通过这些努力,可以最大程度地解决档案缺失对集体功劳评定的影响。
    结语
    在警察立三等功中,奖励的精神层面和经济奖金都是对个人付出的认可和鼓励。奖章和证书的颁发以及奖金的发放,都是对个人努力的肯定和激励。对于档案缺失对集体功劳评定的影响,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沟通、提供证据和证人证言、寻求其他证据来源以及重新评定等方式来解决。通过这些努力,可以确保集体功劳得到公正评定和认可。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二百八十二条 通缉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革命老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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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9:2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