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正部长级别的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县长书记不能超过20平方米。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副部,正司局,副司(局)级,处级和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分别为42,24,18,9,6平方米。正部长级别的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县长书记不能超过20平方米。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副部,正司局,副司(局)级,处级和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分别为42,24,18,9,6平方米。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中央机关 部级正职 54 部级副职 42 正司(局)级 24 副司(局)级 18 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省级机关 省级正职 54 省级副职 42 正厅(局)级 30 副厅(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市级机关 市级正职 42 市级副职 30 正局(处)级 24 副局(处)级 18 局(处)级以下 9 县级机关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 9 [4] 乡级机关 乡级正职、乡级副职、乡级以下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