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育险交一年和五年没有区别。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产假计算: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至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