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许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下: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税务行政处罚; 8、罚款; 9、没收违法所得; 10、停止出口退税权; 11、吊销税务行政许可 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