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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公积金每月提取额度
释义
    法律主观
    北京公积金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离休、退休的:提取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4、出境定居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6、租房自住的:提取额度不超过1500元,每季度提取额度不超过4500,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18000;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相比其他公积金更具稳固性和强制性,而且它还具有专用性,实行的是专款专用,只是用来住房购房所用,而且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要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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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4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