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门牌号变更证明怎么开? |
释义 | 1、申请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照片两张, 3、证明实际出生年龄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记载原始出生日期的户口簿,户籍底账等), 4、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的书面证明,单位证明或学校证明, 5、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填写”户口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所长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上报分县局审批。 6、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持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更改,并办理新的身份证。 一、登记提交资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5、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门牌变更证明; 6、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7、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时出具,并提供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注:1、房屋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证明(抵押权人同意证明文本,在二楼商务中心领取); 2、单位申请时提交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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