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收益金收费标准怎么算 |
释义 |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扩大,对促进国民 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都产生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房地产交易市场刚刚形成,宏观调控 和微观管理还很不健全,使房产价格上涨过猛,房地产交易中部分属于国家的土地收 益流向了单位和个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解决城镇 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决定暂时实行在 房地产交易中国家收取部分国有土地收益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经房地产交易市场由当事人协议出 售、出租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均应 向出售、出租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金。 二、征收土地收益金要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合理调节国家、单位 和个人的利益,使房地产交易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并为向土地有偿出让、转让过渡创 造条件。 三、实行收取国有土地收益金办法后,凡过去地方在房地产交易中采取的收取环境差 率、超标费、罚款等措施同时废止。 四、土地收益金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土地收益金收取情况与其他交 易资料一同放入产权产籍档案,以便与今后按照国家及各地制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 让办法再行交易时相衔接。 五、土地收益金作为财政收入上缴当地财政,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城 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六、在房地产交易中,为了有效地解决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克服偷漏国家税 费现象,对房地产买卖要实行先评估价格后交易,并对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 评估价格计取税费。各级物价部门、房地产部门要共同做好价格评估,推行挂牌交易 ,对成交价格实施登记审验、进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物价部门所需业务费用,可 从现行房地产交易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做为补充,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物价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七、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注意总结经验。物价部门、房地产管理部 门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进行私下交易、哄抬房价、隐价瞒价、偷漏税费等 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 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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