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是多少年? |
释义 | (一)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累计不得少于20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情况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位参保人员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且退休当月在原单位缴费的,而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所需费用原单位同意全部承担的,可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一次性缴纳所缺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或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按月缴纳。所需费用原单位同意部分承担的,退休人员可将其承担的部分费用交予原单位,由原单位代缴。所需费用原单位不同意承担的,退休人员可与原单位协商将其承担的费用交予原单位,由原单位代缴;或由退休人员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自行缴交。 (三)灵活就业人员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需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一次性补缴所缺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四)国有企业参保单位,经批准实施改组转制、整体转让、关闭破产或其他形式实施“退出”安置的职工按以下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1.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一次性缴纳所缺年限的医疗保险费。2.移交社保部门托管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先按本人当年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一次性补缴所缺年限的医疗保险费。3.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人员,按市有关分流安置政策,在企业资产变现充裕的前提下,由职工本人申请并经企业(清算组或管理人)同意后,可参照上述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的缴费办法一次性缴纳所缺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五)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实施“退出”的,参照第 (四)项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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