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形成权与除斥期间的规定: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2、追认权: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后的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3、解除权: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而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后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