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饭店卫生不合格处罚规定 |
释义 | 饭店卫生不合格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情况,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餐厅卫生不合格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直至吊销许可证; 3、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其法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生产许可; 4、如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罪等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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