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非自愿的婚姻不一定无效。如果仅是非自愿但婚姻登记合法,需要离婚;若存在其他无效婚姻情形,则属于无效婚姻。存在胁迫情况可申请撤销婚姻。无效婚姻情形包括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共同生活,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同居。 法律分析 民法典中非自愿的婚姻能否算作无效婚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几种情况的说明: 1. 若仅是非自愿,且不存在其他非法情形,结婚登记合法,则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此情况下,如欲解除婚姻关系,需离婚。 2. 若非自愿且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则属于无效婚姻。 3. 若非自愿且存在胁迫情况,则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情形包括: 1. 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认定重婚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没有配偶但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2.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 未达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但对少数民族有特殊规定。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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