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权利如下: 1、信息决定权。信息决定权,简称决定权,是指本人得以直接控制与支配其个人信息,并决定其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处理与利用以及以何种方式、目的、范围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权利; 2、信息保密权。信息保密权,简称保密权,是指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保持信息隐秘性的权利; 3、信息查询权。信息查询权,简称查询权 是指本人得以查询其个人信息及其有关的处理的情况,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4、信息更正权。信息更正权,简称更正权,是指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对不正确、不全面、不时新的个人信息进行更正与补充的权利; 5、信息封锁权。信息封锁权,简称封锁权,是指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时,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以一定方式暂时停止信息处理的权利; 6、信息删除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信息主体可以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相关个人信息的权利; 7、信息报酬请求权。信息报酬请求权,简称报酬请求权,是指本人因其个人信息被商业性利用而得以向信息处理主体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了规定。该规定明确,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属于犯罪行为,若工作人员将自己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则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