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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
释义
    1、招标人的代表。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在评标过程中充分表达招标人的意见,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进行沟通,并对评标的全过程实施必要的监督,都是必要的。
    2、相关技术方面的专家。由招标项目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所提方案的技术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先进性和质量可靠性等技术指标进行评审比较,以确定在技术和质量方面确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3、经济方面的专家。由经济方面的专家对投标文件所报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运营成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等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进行评审比较,以确定在经济上对招标人最有利的投标。
    4、其他方面的专家。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人还可聘请除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以外的其他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比如,对一些大型的或国际性的招标采购项目,还可聘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有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即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保证充分的透明度,招标投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和中标结果等信息要公开,保证每个投标人能 够获得相同信息,公平参与投标竞争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透明,也为当事人、行政和社会监督提供了条件。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即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各程序环节中一视同仁地给予潜在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平等竞争的机会,并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含有倾向性内容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等。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机会均等,即潜在投标人具有均等的投标竞争机会;另一方面,各方权利义务平等,即招标人和所有投标人之间权利义务均 衡并合理承担民事责任。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即要求招标人必须依法设定科学、合理和统一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并严 格据此接受和客观评审投标文件,真正择优确定中标人,不倾向、不歧视、不排斥,保证各投标人的合法平等权益。为此,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 中标、签订合同等作了相关规定,以保证招标投标的程序、方法、标准、权益及其实体结果的公正。例如,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并公开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评 审投标文件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明确否决投标的法定情形等。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和履行合同中应当以守法、诚实、守信、善意的意识和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故意隐瞒真相或者弄虚作假,不得串标、围标和恶意竞争,不能言而无信甚至背信弃义,在追求自己合法利益的同 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依法维护双方利益以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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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3:4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