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住房消费类提取: (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住房、集资住房、存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2、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24个月的; (5)非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6个月的; (6)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7)本市自住房遭受火灾、地震的; (8)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法律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