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北京地方的规定:根据2017年3月24日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客观: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