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 代理 参加民事、行政 诉讼 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解答 法律咨询 ;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法律客观: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