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税务变更之申请 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岗位领取填写和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1、纳税人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税务登记变更表》; (6)《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的); (7)其他有关资料。 2、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税务登记变更表》; (5)《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的); (6)其他有关资料。 二、税务变更之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位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税务变更之审核 1、对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登记表及附列资料进行核对,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漏缺项目。 2、对变更法人代表的,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 四、税务变更之证件制作、发放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