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看具体情况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 承担连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重大过失,应与雇主负连带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2、负事故主要责任,并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存在 无证驾驶 、无证行驶、酒后驾驶、 超载 驾驶,或者明知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仍上路行驶等严重违章情形之一的; 4、因本次事故被吊销驾驶证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