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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重点优抚对象
释义
    重点优抚对象指:残疾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 退伍军人 。
    优抚工作是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广大优抚对象服务的重要工作,与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发展紧密相连,与政权建设、执政根基、国防强大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长期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军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创新管理模式,为保障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了积极贡献。
    优抚工作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伤残抚恤、死亡抚恤和社会优待。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八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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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4:4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