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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男方缠绵不休怎么解决?
释义
    离婚后男方纠缠可通过友好协商或报警解决。离婚诉讼被告不到庭,法院慎重对待,除公告送达和特殊情况外,不宜缺席判决。离婚案件被告原则上应出庭,涉及人身关系,只当事人能决定是否离婚。离婚后没有夫妻关系,纠缠可报警处理。离婚程序可起诉或登记,缺乏了解。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男方一直纠缠怎么办?
    离婚后男方一直纠缠首先是可以选择协商的方式解决的,也就是和对方友好协商。因为毕竟这样的一种情况,当事人都已经解除了夫妻的关系,就不再存在夫妻关系。实在不行的情况之下,还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离婚诉讼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缺席判决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理:一种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另一种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
    一般情况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离婚案件除外,属特殊情况下必须到庭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但该规定对哪些情况下被告必须到庭并没有详细说明,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拘传措施是非常罕见的。
    因此离婚诉讼中,被告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原则上也是应当出庭的,法律如是规定,主要是因为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如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双方是否能经调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表达和决定的。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只有当事人才能做出决定。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很多人可能对于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并不是特别了解。简言之,离婚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或者是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但不管怎么样,离完婚之后,在法律层面上就没有夫妻关系了,之后再纠缠的话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结语
    离婚后男方纠缠问题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向公安机关报警。离婚诉讼被告不到庭,法院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除非通过公告送达或特殊情况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中,被告原则上应当出庭,因为涉及人身关系,只有当事人能决定是否离婚。离婚程序可通过法院起诉或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后再纠缠可选择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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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3: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