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合并。 具体衔接办法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章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上述两项制度衔接将主要惠及两类群体: 一是进城务工的人员,他们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而后进城务工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另一种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他们在家待业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就业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章。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章的本单位职工薪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章的本人薪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