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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间合同居间方的责任
释义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一、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也就说明了在中介公司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如果因为任何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买卖合同,均要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显然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条款中若出现这样的违约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居间人虽然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劳务和费用,但合同未促成,不能以此要求违约金的赔偿,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居间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等。
    二、二手房买卖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有什么
    居间人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报酬请求权。2、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的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三、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
    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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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3: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