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报告订约机会、提供订立合同媒介、忠实报告合同事项和其他信息、负担居间费用、保守隐名和保密义务以及履行介入义务。居间人应根据合同约定保守秘密,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介入义务是在隐名居间中代替隐名当事人履行责任,并受领对方给付的义务,旨在保护隐名当事人的交易秘密。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为了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而非享有介入的权利。 法律分析 居间人的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结语 居间人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以下义务: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忠实义务,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隐名和保密义务,以及介入义务。居间人应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并保持忠诚和诚实。居间人应承担居间活动的费用,若促成合同成立。在隐名居间中,居间人有义务不透露当事人的姓名或商号,同时也需要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相关信息。若居间人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导致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介入义务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履行辅助人的责任,并承担对方当事人给付的义务。居间人负有介入义务的前提是保护隐名当事人的利益,而无权主张介入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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