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针对所有我市入境人员,继续严格执行“14+7”“铁桶般无缝管道式”科学管控,即实施14日集中隔离,并于入境“第1日”“第7日”及解除隔离前进行新冠病毒核酸和特异性抗体双重检测;我市及国内其他口岸入境来津人员,解除14日隔离后,均实施7日居家隔离,解除居家隔离前进行新冠病毒核酸和特异性抗体双重检测,居家隔离期内,一旦出现可疑症状,立即转运至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进行鉴别诊断。 对于入境超过21日且未满28日的来津人员需提供抵津前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于通过“快捷通道”入境的人员,严格实施2日集中隔离,21日内全闭环点对点复工,第7日、第13日和第21日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管控等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