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事案件当事人 委托律师 作为诉讼 代理 人参加民事 诉讼 ,必须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否则 律师 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不能成立。 其内容结构为: 1、标题:以“诉讼委托书”或“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为标题。 2、首部:写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正文:写明委托出自委托人的自愿和委托事项及授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4、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字盖章,并注明具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