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这类机构规模很小,以看护幼儿为主,照顾吃喝拉撒,教育的含量不高。 这种类型的托育机构是最为鱼龙混杂的,无证经营不合规的较多,各种安全隐患不利于0-3岁幼儿的成长。 新型的多元化商业机构,其中幼儿托育服务是这些机构的主要服务内容之一。 法律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条 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 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第十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