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要件 |
释义 | 其一,质量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 其二,买受人不知道标的物有质量瑕疵,即使买受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标的物有质量瑕疵的,出卖人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该责任; 其三,买受人就受领之物已经进行检验,并通知了出卖人。 需要注意的是,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以出卖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为条件。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是指出卖人对买受人所作的关于标的物的构造、性能、功用、使用等方面的陈述,它可以是出卖人提供的书面说明书或者口头说明,也可以是回答买受人所问问题时所作的承诺,但它必须成为买卖合同的一部分。要构成这里所谓的“说明”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其一,说明是目的是为了订立买卖合同; 其二,买受人基于出卖人所作的说明才与之订立了合同; 其三,出卖人所作的说明必须是对标的物质量的说明,而不是对标的物的价值发表的主观的见解和评价。 一、的货物第三人主张的权利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属于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形。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权利担保义务,买卖合同根本上就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的这项义务也就是其一项最基本的义务。 买受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如果提供适当担保,买受人不能中止支付价款。 二、二手房买卖发现房屋质量问题怎么办 二手房买卖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分情况讨论。 如果不是该房屋本身质量问题的,房屋问题属于出售者在装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瑕疵,非房屋固有的。在这种情况下,则出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如果购房者在实地看房的时候就已经发现该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一般双方都会针对这个问题事先协商。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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