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如下: 1、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客观上具有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使用、出售、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2、凡行为人实施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的行为,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须具备的条件是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3、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