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行文的规则 |
释义 |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 2、要选准文种。 3、行文一般只发直属下级,有时也可以扩大到所属各级。 4、公布性文件,包括经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凡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直接和广大人民群众见面的,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不需要另外行文。 5、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6、对下属受双重领导的单位,一个上级机关向这种单位下行批复、专门性的决定和通知时,应当根据需要,抄送它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7、上级机关不可与下级机关联合向下级行文。 8、本机关单位的党组(机关党委)不能向下级机关单位的党组(机关党委)直接行文(如市政府党组对区政府党组,区政府党组对所属局、委等部门的党组),更不能向下一级行政机关行文(如市政府党组对市政府下属的区政府),因为它们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9、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可以自行下达或与有关机关联合下达的公文,不要报请上级机关批转。 10、在政府部门党组撤销后,为使党的方针、政策迅速贯彻执行,党的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同级或下级政府部门行文。 11、单位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一律不得各自向下级行文。 12、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发文。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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