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办资格: 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 申办手续(设立):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原件); 2、批准证书(原件); 3、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4、境外企业的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5、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任命书及其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6、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7、其他有关材料。 延期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 2、批准证书(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申请报告和工作小结(原件); 4、原登记证(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