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认为,外墙不能视为共用部分,只有外墙面才可以成为共用部分。我国建设部的规章仅把外墙面列为共用部位,但是有的地方性规定如上海把外墙、外墙面都规定为共用部位。 专有部分包括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的部分;在外部关系上,专有部分达到境界部分厚度之中心线。按此通说,外墙一般不应视为共用部位,而外墙面应为共用部位。 首先,如业主公约有规定,业主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这种使用实际构成了前面所述约定专用情形,是完全合法使用。其二,即使在业主公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业主仍应当在一定限度内对自己房屋所在的外墙面拥有合理的利用权。如安装空调器,如果业主没有任何利用外墙面的权利的话,那么空调的室外安装就成问题了。显然,对于外墙,业主仍然应当有一定的合理利用权。合理的界线应当是:是否对相邻业主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是否影响了整幢楼宇的美观和统一性;是否影响公共安全,等等。 对共用界墙,我国建设部的规章确定的是由相邻业主承担对共用界墙的维修义务。对共用界墙应当承认相邻业主对其有共有权,但这种共有权实质是一种共用权。当共用界墙同时又是整幢楼的承重墙的时候,该共用墙又构成全体业主的共用部分,由全体业主享有共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