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写明要证明的事实,该部分根据证人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写明;(三)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四)注明出具日期;(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