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的频次一般是多少? |
释义 | 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每月探望次数一般为二到三次,具体由双方协商决定。过多的探访会给双方带来不便,并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探望权利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恢复。 法律分析 两到三次。 1、探视的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一个月二到三次。事实上,每个月探视的次数通常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的。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探视权的限制与保障措施 探视权是指被羁押、被拘禁或被监管的人享有与家人、亲友进行面对面交流的权利。然而,为了维护秩序和安全,探视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常见的限制包括:时间限制、频次限制、监控限制等。这些限制旨在平衡被羁押者的权益和监管机构的安全考虑。为了保障探视权的有效行使,相关的保障措施也应当得到重视。例如,确保探视权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提供合适的探视环境、监督探视权的行使等。综合来看,探视权的限制与保障措施应当在维护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保障被羁押者与外界的联系,以促进人权的实现与保护。 结语 探视权是离婚后父母亲与子女进行面对面交流的重要权利,其次数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过度频繁的探视可能带来不便,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时间可以协商,协议不成可由法院判决。若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恢复。探视权的限制与保障措施应在维护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人权的实现与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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