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估价不得转让 |
释义 | 股权强制转让时应当对股权的价值进行估定,不能对股东股权未经作价即以原出资额价值直接转让给债权人。股权是一种财产权利,而股东出资额仅仅是特定财产的数量表现,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其价值是随公司的经营状况好坏及其他因素而自动变化的,公司状况好则股权价值要大于出资额,相反股权价值就低于出资额,而出资额非依一定的法定条件或程序是不能改变的,若不经作价就将股权以原出资额价值直接转让给债权人,当股权价值高于出资额时,则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当股权价值低于出资额时则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做法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亦造成了直接侵害。 人民法院通过委托评估,对股权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认定,会使执行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进行股权评估时,应由企业配合评估鉴定机构对企业现有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得出股权的实际价值,作为强制转让的依据。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以股东认缴并以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为重点。即以转让方缴付的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公司认可的出资额为依据,另外固定资产应以折旧作价为原则,即转让方如果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的,一般应以折旧后的帐面残值作价,不能以出资时的原值作价。 2、公司的实际盈亏是变价的基础。股权价值随公司经营的盈亏而增贬,股权转让时,其价值往往已发生变化,盈利的应享受分红的权利,亏损的应承担亏损责任。从而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由于转让方获取红利,其股权的实际价值高于原出资额;二是由于公司亏损,转让方股权价值低于原出资额,甚至因亏损而把原出资额全部赔掉。 3、公司的发展前景是变价的条件之一。公司发展前景的好差,是转让股权正确变价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实际作价的高低,要通过科学的测定予以确定。 此外,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执行中,币值及汇率的变动也应列为变价的要素,因为币值及汇率的上下浮动,对股权的变价有直接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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