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三种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情况,如果与房东之间没有约定水管的维修是由承担,而且也没有过错,确因水管老化致使楼下损失,那么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由房东来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种情况,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所谓过错,就本案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水管已经老化有破裂的危险,却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状态。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丢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种情况,与房东之间明确约定了水管的维修由承担,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