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取消诊所负责人 |
释义 | 1、个体诊所的法人代表要求:本市户口,获到医师资格证5年以上。而诊所的负责人,原则上是与法人一致,而且,也对职称无什么要求。 2、对于个体诊所,发生事情都是找法人代表,但是个体诊所在湖南的限定是法人代表和负责 一、医疗事故赔偿主体有哪些呢 1、国家医疗单位和私立医院所致的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即医院,而不是具体的经治医生,受害人不能以医院的经治医生为被告起诉,而应以医院为被告。 2、个体诊所的医生所致的医疗事故,由该个体诊所的业主即医生本人为赔偿义务主体。 3、如果是个体诊所的雇用人员致害,则由个体诊所的业主为赔偿义务主体。 二、社区门诊审批条件 开办社区门诊需要以下审批条件: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法人代表本人或医院负责人(如投资人如果为外地户口或不具备相应职称只能找具有本地户口并且有相应职称人担任企业负责人); 三、开办综合门诊部或诊所负责人一般而言具备主治医师资格既可,开办一级医院至少要具备相应专业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资质; 四、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否则不得申请: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六、申请设置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卫生厅审批。 三、执业医师相关规定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人员有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执业医师法规定,从医五年并取得主治医师职称可以申请个体行医. 不过,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只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就可开门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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