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育津贴报销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结婚证、生育证、婴儿出生证等。 1、所需材料 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埠人员须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③《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④《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⑤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A4规格复印件一份,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军人应提供身份证或相关部门身份证号码证明材料。 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报销流程: ①收集相关五证(原件和复印件),产后3个月内报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 ②个人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并由单位盖章。 ③个人执此表到伴侣单位人力资源部盖章并双方本人签字,返还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 ④女方单位每月5日-25日报社保申报。 ⑤到帐后发还本人。 领取条件: 1.参保者自怀孕当月起到分娩当月,要连续缴费满9个月,才可以支取生育津贴; 2.自怀孕当月起到分娩当月,如果中间生育保险断缴的话,就不能算是连续缴费,只能算为补缴。因此,生育津贴就不能领取; 3.如果9个月中有中断,那么自分娩当月起继续缴纳12个月的生育保险,仍然可以去社保办理补支生育津贴; 4.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但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可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