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需要偿还债务,而非债权人。若债务人无法偿还,担保人需替其偿还。但若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且债务人财产已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担保人可拒绝替其偿还。债务应该由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进行偿还。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需要替其偿还债务,但是担保人在还款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然而,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在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然无法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替债务人偿还债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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