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现行的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已制订多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原订的开支标准已明显偏低。根据目前殡葬收费项目增加和收费标准提高的实际情况,为了统一标准、减少矛盾、简化手续,现作如下规定: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厅级及其以下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超支由家属承担。其开支标准按本人逝世当月的基本工资额或基本离退休金额计发10个月。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包括:机关实行职级工资的人员,为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的计算口径与在职人员相同。二、丧葬费开支范围包括悼念活动、遗体处理、骨灰安放等必需的殡葬费用,以及外地直系亲属奔丧无力负担的车船、住宿费等。三、在职人员丧葬费开支列“职工福利费”目;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开支列“社会保障费”目。 法律客观: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 工伤保险 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 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 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 内因 工伤 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