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仲裁是指由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 劳动争议 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的必经程序。按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规定,劳动仲裁的争议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