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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住房贷款的注意事项
释义
    1、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2、不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
    3、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4、不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配合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不与其它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7、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时,借款人要按贷款银行的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
    8、偿还。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一般有:
    (1)月均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2)累进还款法,贷款期内,逐年或每隔儿年按
    一、定比率递增还款额,但每年或某几年内各月均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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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5:36:24